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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定位 完善措施 全面提升基层检察院公信力
时间:2016-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找准定位 完善措施

全面提升基层检察院公信力

马丽红

 

检察公信力指的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能否维护公平正义有没有信心,对检察机关是否信任、信赖。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其实质就是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

一、 提升检察公信力的意义

(一)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强调规则和诚实信用。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说明,这两者都要求诚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高自身的执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认同感、信任感是检察机关追求的应有之义。

(二)提升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法律监督需要权威,而法律监督的权威一方面来源于检察权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就是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前者是法律监督权威的必要条件,后者是法律监督权威的核心要素。检察机关如果提升了执法公信力,就会增强法律监督权威,赢得社会尊重、信任、支持,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尊重、信任、支持度提高,反过来就会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工作,从而形成良性的互动。

(三)提升执法公信力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当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有的地方涉检信访不断,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问题难以解决,根本原因就在执法公信力不高。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必须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以赢得群众的信任,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原因

(一)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诚信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及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等等,影响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从而使检察公信力下降。

(二)法治状况自身也存在不公正的基础。从目前检察机关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难以排除地分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检察机关的人权、财权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得不考虑本地利益,也不得不考虑当地领导的指令,导致有些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偏袒本地当事人,排斥外地当事人或对外地办案人员不予协助,通风报信或干扰办案。另一方面,关系网的干扰。现在人们交际活动越来越广,人际关系越来越密切。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这些人都有一定权势,社会关系复杂,经常案件一到手,说情者便会络绎不绝。社会关系网的干扰,不仅影响干扰正常办案工作,也使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三)“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程序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殊性,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律的遵循和对法律的认知与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差距。对程序的漠视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的合理怀疑,损害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犯罪事实要靠证据证实,而有些上访人到检察机关举报往往只反映他们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调查中,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有关帐目等证据材料因保管不当而损坏、丢失;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难以取得,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涉案主体身份不符,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或是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访人由于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理解而上访。

三、提升检察公信力的建议

(一)坚持严格执法,以认真履职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一要更加注重服务经济发展。依法打击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法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查办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和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执法为民,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促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依法监督纠正涉及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军人军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要更加注重维护公平正义。把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在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着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四要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认真研究和落实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积极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注意在执法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创新便民信访方式,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以实际行动和工作业绩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二)坚持公正执法,以规范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一是建立办案时限监管、催办机制,依法快速审理案件。在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对现有检察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案件统一监管,对将要超时限案件及时催办,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但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和部门迅速补充移送,尽量减少退查。对符合简易、简化审的案件,积极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二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以自愿和解、督促和解、人民调解等方式,积极实施恢复性司法。决定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能否化解矛盾,是否有利稳定,要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之一,努力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三是强化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办案流程控制,实施个案跟踪制度;实行质量预警监控;开展执法活动督察;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实行案件复查制度。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健全案件回访制度,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执法效果进行回访考评,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四是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方式。建立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等制度;开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导组”,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指导和办理。

(三)坚持公开执法,以阳光执法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

一是全面落实和深化检务公开。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主要内容的“阳光检察”。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工作机制。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受理接待中心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塑造“阳光检察”的公信形象;邀请人民监督员、民主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案件等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包括当事人)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是不断推进执法的透明工作机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评议重大案件的庭审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坚持抗诉案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理的公开听证、答询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中心,方便群众举报、申诉、投诉;推行程序告知、预约接待、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三是实行说理答疑机制。对于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民行抗诉等案件应当加强说理答疑。不仅法律文书要具有说理性,而且对来访当事人,要面对面讲法答疑。

(四)坚持文明执法,以良好素质树立检察队伍形象

一是加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执法思想。着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检察干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认真执行《检察官法》,坚持统一招考制度和遴选制度,从源头上把住干警素质关口。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抓好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注重加强干警廉政执法教育,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做到自省、自警、自励、自强,提高全体干警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强化廉政自律意识,树立检察干警清政廉洁、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严明执法纪律,对检察人员贪赃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坚决依纪依法查处。二是健全检务督察机制。牢固树立制度意识,狠抓制度管理落实,加大处理力度,在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和落实中获取显著成效。强化检务督查督导工作,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不良行为,有效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加强对干警工作作风、执法作风以及执法不公、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进行督察,防止和解决检察人员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问题。三是健全征求民意机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在监督和查办中取信于民、立信于民。在辖区乡镇、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站,聘请检察联络员,建立职务犯罪联系点、民情联络点等,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随时倾听群众诉求,了解和掌握民意,将触角延伸到最基层。(作者系宁晋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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