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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时间:2017-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贾伏谦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自媒体已经成为司法公共事件最为主要的发酵场和爆发地。这种媒介基础凭借其交互性、自主性的特征,使得信息自由度显著提高,传媒生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自媒体既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巨大挑战,同时也为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全新的机会和平台。

一、自媒体特征

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 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它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自媒体平台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网络社区。自媒体具有明显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特征:

一是传播主体民主化。“自媒体”时代微信、微博的开放,通过网络、手机等工具,每位网民都可能是记者或评论员,发布自己掌握的信息,表达思想和观点。

  二是传播对象大众化。自媒体信息的公开性,决定了传播者与受众的交流完全透明,提高了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增大了公众参与公共事件、热点事件的讨论概率,参与度与传统媒体相比更高。

  三是传播形式网格化。信息传播交互的每一个节点上都可能是一个传送或接收的中心,不再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而是呈网格化结构“以点散面”的渔网式扩张,信息传播方向和速度不易控制。

  四是传播内容演变化。自媒体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被每个节点所加工,形成新的信息进而影响和传播下去,导致信息内容放大性和发生时间的随机性。

二、自媒体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

媒体的本质是进行信息的传播,而非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一方面,自媒体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更广范围、更高效能的传播方式,但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自媒体交互性等特性,造成了刑事司法的负面新闻一旦被曝光,就会造成更广泛的影响,其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负面效果也很难消除。因此,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自媒体自身的特性给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带来了挑战,对其利用不当更会给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致命伤害。

一是自媒体加重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自媒体往往会忽略正常的司法事件,对特例个案容易形成舆论风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然而检察机关在群众当中的知晓率和满意率还不是很高,在具体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缺乏与群众的交流互动,造成“自媒体群体”对正常的司法事件“正常化”忽视,容易对特例个案形成舆论风波,甚至通过舆论压力影响司法进程,加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

二是自媒体加强了外在的舆论监督。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原先无法通过“制度内的、封闭的”渠道参与、监督司法的民众能够广泛参与到司法中来,对司法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自媒体聚焦、放大效应,更是让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处于公众的显微镜、放大镜的关注之下。司法过程中的任何一点缺陷乃至瑕疵、执法人员的任何违法犯罪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公众舆论风暴。自媒体无处不在的外在监督,使法律实践不再是秘密,司法难以再保有传统上的绝对强势地位,其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已然改变了原有的执法环境,对检察机关司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三是自媒体的舆论效应易干扰司法独立运行。自媒体传播信息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倾向性,而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两者存在的冲突对刑事司法独立性形成了挑战。自媒体对刑事案件的过度传播,自媒体对刑事案件的主观评价都可能会被不当利用进而形成“舆论审判”来影响正常的刑事审判活动。 自媒体的传播者以社会公众中的每一位个体为单位,与传统的媒介相比,其主观性、倾向性更为显著。每个人对个案公平的追求都有所不同,个体对刑事案件的评判也存在偏差。其主观性还体现在公众多数是出于道德情感出发,以道德正义、社会正义的标准,通过自媒体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评价。然而,作为刑事司法践行者的司法机关,应当以法律为基准,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可见,评判标准的差异、法治理念的不同是自媒体挑战刑事司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公众通过自媒体表达的信息通常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公众可以利用自媒体表达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自媒体可以使这种个人的“声音”扩大,一条短短的微博就可能被上百万人转发和评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当案件正在经历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会给司法机关在作出决定或者判决时造成干扰,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三、检察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对策

自媒体时代给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寄予了更高期待。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该主动积极主动迎合、了解、引导利用自媒体。主动适应群众需求和媒体舆论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分析当前司法新闻宣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准确把握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传播特点和公众参与方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新闻宣传工作,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已成为司法系统立足于坚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一是利用自媒体加大普法力度,深化检务公开。深化检务公开,加大对普通案件案例的宣传力度,让正常案件正常化,让特例个案淹没在更多的正常的检察案件中,减小“个案特例”的舆论风波。还应通过自媒体对网络上的观点进行正面的回应,对错误的观点进行批驳,为正确的观点进行辩护,正确引导大众舆论,充分发挥舆论“正能量”。同时检察机关必须在自媒体发出权威声音,以避免网络舆论的极端化。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网络问题的检察执法,加大力度查处发布虚假信息、利用“网络推手”“网络水军”恶意炒作、蛊惑和煽动等从而试图引导舆论导向的违法行为。通过自媒体加大普法力度,提高民众法律意识,让民众主动抵制不良信息,加强对权威信息的认同感。让自媒体不仅成为普通公众可以平等自由讨论的平台,更应该成为检察机关提高公信力的平台。

二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民众对司法案件的司法进程的关注,体现出民众对司法案件中的担忧、疑虑,但同时是在表达他们对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公平公正的期待。在自媒体关注的众多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是民众最为关注的内容,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性、核心性要素。因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案件质量,是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

三是积极、快速、有效应对网络舆情。自媒体舆情的突发性、快速扩散性对检察机关应对是一个极大挑战。对自媒体舆情应对滞后、应对措施零散无序、漏洞百出、效果差是目前检察机关处理舆情应对的突出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处理方式和流程等方面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处理机制,积极、快速有效应对网络舆情,最大限度的消减负面信息对检察执法公信力的侵蚀,是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作者:贾伏谦,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宁晋县凤凰路9号,03195801388,jiafuqainjfq@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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