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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检察院:司法救助纾民困 检察温情暖寒冬
时间:2020-12-01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感谢宁晋县检察院帮我们解决了实实在在的困难,一定妥善使用救助金,让两个孩子好好学习,健康成长。”这是2020年12月1日上午发生在宁晋县检察院的一幕。年近七旬的老人金某某收到10万元司法救助金,她拿着锦旗对检察官不停地说谢谢,对老人和她的孙子孙女来说,司法救助的援手,温暖了这个寒冬。

这是宁晋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理的一起司法救助案件,2016年2月4日赵某丙(死者)因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经宁晋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肇事人齐某某、曹某某赔偿被害方共计44.9万余元,至今保险公司已赔付到位,而齐某某、曹某某经强制执行,仅执行11466元,再没有可执行财产,还有累计34万余元迟迟不能赔偿。失去了赵某丙这一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大部分赔偿又未落实,使得被救助人金某某(赵某丙之母)、赵某甲(赵某丙长子)、赵某乙(赵某丙长女)家庭陷入困境,生活雪上加霜。主办司法救助案检察官曹丽环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如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要依法依规尽最大可能尽快为老人和两位孩子申请司法救助。”

根据检察为民宗旨和院领导要求认真办好司法救助的指示,检察官积极取证,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经查明,救助申请人金某某(现年66岁)和老伴年迈体弱多病,医院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需长期服药治疗,无其他经济收入,孙子赵某甲(现年12岁)、孙女赵某乙(现年4岁)与其一起生活,家庭生活困难。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以及《河北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冀检〔2020〕1号)第七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第三检察部组织本院未检部门、人民监督员、救助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并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履行司法救助程序,认定被救助人金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标准,属于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综上,宁晋县检察院决定为被救助人申请司法救助金10万元,上述款项现已落实到位,极大缓解了救助申请人实际生活困难。

宁晋县检察院最大限度落实司法救助政策,尤其关注老弱妇幼等弱势个体因诉讼和强制执行依旧不能获得有效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的案例,在符合法定司法救助条件的情形下,尽最大努力做好检察司法救助工作,切实让每一个需要救助的家庭重燃生活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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