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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简介
时间:2018-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机关的职能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接待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抓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检察宣传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开展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全院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任职资格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晋升培训和领导骨干轮训工作;承办检察院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检察官管理工作,承办本院人员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后备干部配备及考察工作,向人大、组织部门提请任免手续,办理本院司法警察警衔晋升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主要负责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并负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公诉。主要负责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代表国家出席公诉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法庭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主要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六)控告申诉检察科。主要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依法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

(七)刑事执行检察局。主要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相关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九)检察技术科。主要负责检察信息网络和勘验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等工作,对检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资格进行考核、审查和认证。

  (十)案件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建议,以及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收集、研究、记录等工作。

  (十二)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察。

  (十三)司法警察大队。主要负责组织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完成重大案件的搜查,执行传唤、拘传、看管、提解、押送等职责。

  (十四)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要负责协助办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做好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并协调办理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议案、提案等工作。

  (十五)计财装备科。负责检察机关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全院财务管理、房地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交通工具管理、环境秩序管理;负责院机关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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