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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
时间:2019-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等相关信息统计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政府采购情况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一)对于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宁晋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只包括本单位决算。

纳入宁晋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第二部分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三公”经费等相关信息统计表

10.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30.37万元,本年收入总计1338.54万元,支出总计1308.17万元。2017年支出较2016年相比增加65.06万元,增长5.23%,主要原因:我院2016年第三季度招入20名人事代理人员,费用全部由财政列支。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合计1338.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38.54万元,占100%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308.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54.04万元,占88.22%;项目支出154.13万元,占11.78%;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994.44万元和公共经费159.60万元。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338.54万元,支出总计1308.17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总计增加68.48万元,增长5.39%,支出总计增加65.06万元,增长5.23%。收入支出同时增加原因为我院2016年第三季度招入20名人事代理人员,费用全部由财政列支。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308.17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65.06万元,增长5.23%。主要原因是我院2016年第三季度招入20名人事代理人员,费用全部由财政列支。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185.07万元,支出决算为1308.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3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办案需要,追加办案款。其中基本支出1154.04万元,占88.22%;项目支出154.13万元,占11.78%。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17年度决算1074万元,比2016年增加77.64万元,增长7.79%,主要原因:办案费用成本增加。其中:“行政运行”决算970.38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行政运行支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机关维修、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工作经费支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决算70万元,主要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及侦查费用。“其他检察支出”决算33.63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其他检察事务支出,包括办案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网络运行等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7年度决算207.79万元,比2016年减少23.96万元,降低10.34%,主要原因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死亡抚恤金减少。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决算205.60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死亡抚恤”决算2.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死亡抚恤支出。

3.“城乡社区支出”2017年度决算26.37万元。其中:“其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安排的支出”决算26.3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电费追加方面的支出。

五、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25.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2.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4.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1.73%。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相比未发生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1万元, 2016年度决算相比,未发生变化。2017年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国内公务接待共46批次,56人次。国(境)外公务接待共0批次,0人次。主要是用于主要是用于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办案督导等招待。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4.10万元,与2016年度决算相比基本无变化。2017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侦监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民行科、控申科、监所科等业务科室的办案侦查支出。2017年,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6辆。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我单位未安排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因此未开展此项工作。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度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日常公用经费159.60万元,比2016年增加82.8万元,增长107.81%。主要原因是:单位运行成本及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加。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度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4.1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4.13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71231日,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六)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联系方式: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政务公开电子邮箱:njxrmjc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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